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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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验室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时,不予认可。因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是由检测/校准能力和授权签字人两部分组成。
83. 评审报告附件3.2(现场试验记录)序号 与附表3或附表2一致,如果用申请书序号,现场评审易出错!操作也不方便。
答:不能与附表2或附表3对应,因为:①从逻辑上说,先完成附件3.2(新版报告的附件3),后完成附表2或附表3。②如果附件3.2不予确认的,将不会出现在附表2或附表3中,无法对应。③附件3.2是对申请能力的确认,所以应对应申请书。监督评审时,可对应到附件的序号。
84. 有时评审报告已由评审员签字,但在整改过程中,评审报告的有些内容已经变化,比如有的能力需在附表2中删除(不予),评审组长是否可以“划改”(按准则要求)予以修正?
答:可以,但要在整改验收情况中说明。
85. 评审报告中增加的“质量监控方式”描述不包括“能力验证计划”?是否应合二为一?
答:能力验证只是质控方式中的一种,一个实验室的质控不可能仅靠能力验证。如果此栏与“能力验证”栏合并,其结果很可能是只填写能力验证的相关内容。
86. 新评审报告正文和附表2中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吗?是否重复?
答: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含义不同。正文是从分工角度对整个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的确认,附表是对认可的能力的确认。
87. 在一个自来水公司检测中心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实验室在已经认可的部分水质检测项目中新增了检测方法,但同时,实验室又减少了原认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领域,请问:此种情况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变化”如何填写?
答:按填写说明,可以只填写“授权范围变化”。
88. 随着实验室业务增加,有的实验室在本部之外建立有试验基地。如果实验室业务接收、报告签发等均在本部,试验基地距本部较近、且仅定位于是进行试验的场所,评审报告附表1、2是否需要分开描述?
CNAS实验室认可
认可委(秘)〔2018〕51号
关于配合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变更认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 机构改革方案》,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落实。隶属于各有关部门的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将发生机构名称、地址和人员的变更。
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CNAS)为了落实当前改革形势的要求,本着“便捷、服务大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符合CNAS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对相关变更事宜明确如下:
一、名称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仅名称变更,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CNAS秘书处将直接换发认可。
二、地址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变更,环境设施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CNAS秘书处将直接换发认可。
三、人员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管理者、主要技术人员变更,采取自我声明、备案的方式处理。对授权签字人变更的机构,机构认可时间超过6年的,采取自我声明并备案的方式处理;不满6年的,采取自我声明和文件评审的方式处理;CNAS秘书处换发认可附件。
四、程序
机构填写《变更申请书》,按照不同变更类型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在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电子版文件,同时将1份纸质版《变更申请书》邮寄至CNAS秘书处。
对于不需要文件评审或现场评审的,经CNAS秘书处审核合格后,网上公布并寄发认可;对于需要文件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机构,CNAS将在 时间安排有关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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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验室 CNAS 认可不仅对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得到国际互认。
进行实验室CNAS 认可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实验室自我规范的要求。组织进行CNAS 实验室认可主要有以下意义:
(一)通过实验室认可准则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二)内部职责更加分明,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岗位均建立可量化的质量目标,便于考核,确保检测质量万无一失。
(三)使实验室的软件条件(文件管理系统)上一新台阶,内部管理更到位,管理盲点,有序地管理各部门、岗位的日常工作。
(四)可建立内部改进机制,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增进客户满意。
(五)使实验室的硬件条件(人员、设备、物质条件、检测方法、设施和环境)上一新台阶,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六)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任,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有利于树立品牌,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八)获得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的 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九)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十)可在认证认可的范围内使用 CNAS 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 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十一)证明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列入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的获准认证认可机构名录,同时在官方网站电子注册、发布; 接受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审核,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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